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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個人生物特徵識別資料蒐集管理及運用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移民目

法規章節: 第9條

公務機關依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或其他法令規定,請求利用個人生物特徵識別資料者,應以書面敘明理由、所需資料類別及使用目的,經入出國及移民署審核後提供。
但情形急迫者,得以電信傳真方式為之,並事後補送正本。
基於國際間條約、協定或互惠原則,入出國及移民署得進行個人生物特徵識別資料之國際傳遞及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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