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勤務區訪查辦法 第10條 法規:警察勤務區訪查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第10條 警勤區員警執行訪查得建立資料檔案,記錄受訪查者之姓名、住居所、職業、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聯絡方式與其他為達成犯罪預防、為民服務及社會治安調查之必要事項。前項資料檔案之蒐集、處理及利用,應遵守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法令規定。警勤區員警於訪查所建立之資料檔案,應依相關規定保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