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警勤區員警實施訪查,應遵守下列事項:一、尊重當事人權益,並以誠實信用方法為之。二、不得逾越訪查目的之必要範圍,並應與訪查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三、嚴守行政中立,依法公正執行職務,並保持政治中立。四、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