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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國民大會(憲法國民大會章條文已停止適用)國民大會補選副總統辦法 第2條 …統提名副總統候選人咨文送達國民大會後,議長應將咨文連同候選人個人資料印送全體代表並公告後,提報大會於集會一個月內舉行補選。前項候選人個人資料,應載明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出生地、政黨、學歷、經歷、職業、住址及政見。
  2. 總統國家情報工作人員安全查核辦法 第15條 …之資料:一、調取機關內部或受查核人原任職機關對受查核人既有之個人資料。二、向資料業管機關或法人團體函調相關資料。三、得通知受查核人或關係人,就查核內容陳述意見,並得要求其提示關係人、佐證人或提供必要之資訊或物品。四、對查…
  3. 總統情報機關反制間諜工作辦法 第8條 …為時,得經機關首長核准,向其他政府機關(構)、單位調閱其相關個人資料。前項取得之資訊,非經各該情報機關以書面同意,不得公開之。
  4. 總統情報機關反制間諜工作辦法 第9條 情報機關依前條調閱之個人資料,不得作調閱目的以外之運用。情報機關對於前項調閱之個人資料之保護、管理及銷毀等,應訂定相關作業規範。
  5. 行政不動產經紀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6. 行政不動產經紀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3條 不動產經紀業(以下簡稱經紀業)應訂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以下簡稱計畫),以落實個人資料檔案之安全維護與管理,防止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前項所稱經紀業,指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規定,經營不動產仲介或…
  7. 行政不動產經紀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4條 經紀業訂定計畫時,得視其規模、特性、保有個人資料之性質及數量等事項,參酌第六條至第二十四條規定,訂定適當之安全維護管理措施。前項計畫內容應包括下列項目,第二款相關項目必要時得予整併:一、經紀業之組織規模。二、個人資料檔案…
  8. 行政不動產經紀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6條 …當人員及相當資源,負責規劃、訂定、修正與執行計畫或業務終止後個人資料處理方法等相關事項,並定期向負責人提出報告。經紀業應訂定個人資料保護管理政策,將蒐集、處理、利用個人資料之特定目的、法律依據與其他相關保護事項,公告於營…
  9. 行政不動產經紀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7條 經紀業應確認蒐集個人資料之特定目的,依特定目的之必要性,界定所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之類別或範圍,並定期清查所保有之個人資料現況。經紀業經清查發現有非屬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之個人資料或特定目的消失、期限屆滿而無保存必要者…
  10. 行政不動產經紀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8條 經紀業所屬人員為執行業務所蒐集之個人資料應視為該經紀業者所蒐集持有,於蒐集時應檢視是否符合蒐集要件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並接受監督。前項個人資料有必要上傳直營總公司或加盟總部時,應採取必要保護措施,以防範發生個人資料洩漏…
  11. 行政不動產經紀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9條 經紀業應依已界定個人資料之範圍與蒐集、處理及利用流程,分析評估可能發生之風險,訂定適當之管控措施。
  12. 行政不動產經紀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10條 經紀業於蒐集個人資料時應遵守本法第八條及第九條有關告知義務之規定,並區分個人資料屬直接蒐集或間接蒐集,分別訂定告知方式、內容及注意事項,要求所屬人員確實辦理。
  13. 行政不動產經紀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11條 經紀業所屬人員利用個人資料行銷時,應明確告知當事人其所屬公司或商號名稱;其屬加盟經營者,應告知加盟品牌名稱及公司或商業登記之名稱。經紀業首次利用個人資料行銷時,應提供當事人免費表示拒絕接受行銷之方式。經紀業利用個人資料進…
  14. 行政不動產經紀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12條 經紀業所蒐集之個人資料如需作特定目的外利用,應檢視是否符合本法第二十條第一項但書規定,得為利用之情形。
  15. 行政不動產經紀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13條 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對經紀業為限制國際傳輸個人資料之命令或處分時,經紀業應通知所屬人員遵循辦理。
  16. 行政不動產經紀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16條 經紀業委託他人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之全部或一部時,應依本法施行細則第八條規定為適當之監督。經紀業為執行前項監督,應與受託者明確約定相關監督事項及方式。
  17. 行政不動產經紀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17條 經紀業應訂定應變機制,在發生個人資料被竊取、洩漏、竄改或其他侵害事故時,迅速處理以保護當事人之權益。前項應變機制,應包括下列事項:一、採取適當之措施以控制事故對當事人造成損害。二、查明事故發生原因及損害狀況,並以適當方式…
  18. 行政不動產經紀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18條 經紀業對所蒐集保管之個人資料檔案,應採取必要適當之安全設備或防護措施。前項安全設備或防護措施應包含下列事項:一、紙本資料檔案之安全保護設施。二、電子資料檔案存放之電腦或自動化機器相關設備,配置安全防護系統或加密機制。三、…
  19. 行政不動產經紀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19條 經紀業為確實保護個人資料之安全,應對其所屬人員採取適度管理措施。前項管理措施應包含下列事項:一、依據業務需求適度設定所屬人員不同之權限,以控管其接觸個人資料之情形。二、檢視各類業務之性質,規範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流程…
  20. 行政不動產經紀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20條 經紀業應訂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稽核機制,定期或不定期檢查計畫之執行情形,檢查結果並應向負責人提出報告。
  21. 行政不動產經紀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21條 經紀業應採行適當措施,留存個人資料使用紀錄、自動化機器設備之軌跡資料或其他相關之證據資料,以供必要時說明其所定計畫之執行情況。
  22. 行政不動產經紀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22條 經紀業對於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應符合本法第十九條及第二十條規定,並定期或不定期對其所屬人員施以基礎認知宣導或專業教育訓練,使其明瞭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法令規定、責任範圍及應遵守之相關管理措施。
  23. 行政不動產經紀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24條 經紀業業務終止後,其保有之個人資料不得繼續使用,得依下列方式處理,並留存相關紀錄:一、銷毀:銷毀之方法、時間、地點及證明銷毀之方式。二、移轉:移轉之原因、對象、方法、時間、地點及受移轉對象得保有該項個人資料之合法依據。三…
  24. 行政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設置條例 第31條 …之資料,不得做其他目的外使用,其蒐集、處理及利用等事項,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辦理。第一項申請範圍及要件,由監督機關另定之。
  25. 行政保全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26. 行政保全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3條 保全業應訂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以下簡稱計畫),以落實個人資料檔案之安全維護及管理,防止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前項所稱保全業,指依保全業法規定許可,並經依法設立經營保全業務之股份有限公司。
  27. 行政保全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4條 保全業依前條第一項規定訂定計畫時,得視其規模、特性、保有個人資料之性質及數量等事項,參酌第六條至第二十二條規定,訂定適當之安全維護管理措施。前項計畫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第二款相關事項必要時得整併之:一、保全業之組織規模。…
  28. 行政保全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6條 …理人員及相當資源,負責規劃、訂定、修正及執行計畫或業務終止後個人資料處理方法等相關事項,並定期向負責人提出報告。保全業應訂定個人資料保護管理政策,將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之特定目的、法律依據及其他相關保護事項,公告於營…
  29. 行政保全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7條 保全業應確認蒐集個人資料之特定目的,於達成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內,界定所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之類別及範圍,並定期清查所保有個人資料檔案之現況。保全業依前項清查發現有非屬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之個人資料或特定目的消失、期限屆…
  30. 行政保全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8條 保全業應依已界定蒐集、處理與利用個人資料之類別、範圍及流程,分析評估可能發生之風險,訂定適當之管控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