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經紀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3條 法規:不動產經紀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第3條 不動產經紀業(以下簡稱經紀業)應訂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以下簡稱計畫),以落實個人資料檔案之安全維護與管理,防止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前項所稱經紀業,指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規定,經營不動產仲介或代銷業務之公司或商號。 本條定義的名詞 經紀業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