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經紀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13條 法規:不動產經紀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第13條 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對經紀業為限制國際傳輸個人資料之命令或處分時,經紀業應通知所屬人員遵循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