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16條 法規:警察職權行使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第二章 身分查證及資料蒐集 第16條 警察於其行使職權之目的範圍內,必要時,得依其他機關之請求,傳遞與個人有關之資料。其他機關亦得依警察之請求,傳遞其保存與個人有關之資料。前項機關對其傳遞個人資料之正確性,應負責任。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