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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 4 頁- 行政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 第138條 本規則所稱之船艏高度,係指在艏垂標上,自用以釐定夏期乾舷設計吃水之俯仰水線至暴露甲板舷邊之垂直距離。其高度不得少於依左列公式計算所得之公釐數:一、船長未超過二五○公尺者:56L(1-L/5○○)1.36/Cb+○.68二…
- 行政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 第140條 依第一百十二條及第一百十三條規定之基本乾舷經本章其他各條之規定修正後,所得之乾舷即為夏期最小乾舷。前項在海水中之夏期最小乾舷,除依第一百二十二條之修正外,在任何情形下,應不少於五十公釐。如船舶在第一位置上設有艙口,而其艙…
- 行政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 第141條 熱帶最小乾舷係自夏期乾舷上,依照每一公尺夏期吃水減去四十八分之一公尺即得,此乾舷之最小值與前條第二項之規定同。
- 行政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 第142條 冬期最小乾舷係自夏期乾舷上,依照每一公尺夏期吃水增加四十八分之一公尺即得。
- 行政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 第143條 …期中航行於第二百零六條所劃定之北大西洋任何水域內者,於其冬期乾舷上加以五十公釐,即得冬期北大西洋最小乾舷;船長超過一○○公尺者,其冬期乾舷即為其冬期北大西洋乾舷。
- 行政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 第144條 自夏期海水最小乾舷內減去依左式左式計算所得之公分數,即為單位密度之淡水最大乾舷。△4○T△為船舶在海水中夏期載重線上時之排水量,其單位為公噸。T為船舶在海水中夏期載重線上時,每公分之吃水噸數,其單位為每公分公噸。如船舶在…
- 行政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 第145條 木材甲板貨物,指裝載於乾舷甲板或船艛甲板無蔭蔽部位上之木材貨物,並不包括木漿或其他類似貨物。
- 行政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 第146條 …船舶於載運木材甲板貨物時,得按第一百五十七條之規定准予減少其乾舷,並按第四十七條之規定標示於船側。但甲板木材之儲放及船舶之構造,應符合本章有關各條之規定。
- 行政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 第151條 …超過船寬之百分之四。三、冬季航行於季節性冬期地帶內之船舶,其乾舷甲板上之甲板貨物高度,不得超過最大船寬三分之一。四、所有木材甲板貨物應予裝實、索縛及栓牢,且在任何情形下,不得妨礙駕駛及船上必要之作業。五、船舶在任何航行階…
- 行政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157條 …構檢查認為均符合本章規定已適於載運木材甲板貨物時,其夏期木材乾舷計算,除第一百三十條規定船艛有效總長對乾舷之修減百分率應以附表八代替外,其他計算仍與第四章所規定者相同。
- 行政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 第158條 冬期木材乾舷係自夏期木材乾舷上,依照每公尺夏期模吃水增加三十六分之一公尺即得。
- 行政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 第159條 冬期北大西洋木材乾舷依第一百四十三條規定之冬期北大西洋乾舷辦理之。
- 行政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 第160條 熱帶木材乾舷,係自夏期木材乾舷上,依照每公尺夏期模吃水減以四十八分之一公尺即得。
- 行政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 第161條 淡水木材乾舷,依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以夏期木材載重線為基準計算之。
- 行政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 第163條 依前條規定勘劃艙區載重線之客船,其最小乾舷不得小於因主要載客情況所需之最小乾舷,並應於客船安全證書上載明艙區載重線。前項所稱之主要載客情況,係客船之若干艙間可兼供載貨及載客之用。但在計算其艙區載重線時,僅考慮該艙間專用於…
- 行政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 第167條 艙區載重線之勘劃,不得以季節性最高標誌而減少其乾舷。
- 行政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 第169條 客船依計算所得最高艙區載重線之乾舷,如大於依本規則規定之最小乾舷時,其最小乾舷不予標示,其載重線圈或載重方框之水平線應與最高艙區載重線在同一線上。
- 行政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 第174條 …規定,酌予放寬,並依其強度勘劃載重線。但在任何情況下,其最小乾舷不得小於五十毫米。敞口式船舶,無法適用本章規定者,航政機關得按其實際情形核定。
- 行政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 第183條 乾舷甲板、高艉甲板及船艛甲板上之鍋爐風口緣圍、煙囪及通風筒緣圍,應在甲板上具有合理而實用之高度,鍋爐艙通風緣圍之開口處,應用堅強之鋼蓋,固定其適當之位置上,但船艛甲板上之鍋爐艙風口緣圍高出乾舷甲板以上四.五公尺時,得免用…
- 行政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 第184條 乾舷甲板上暴露升降口道,及封閉船艛內升降口道,均應構造堅強,其門檻高度,在第一位置者應為四五○公釐,在第二位置者應為三○○公釐,門之構造應堅強,並可內外開閉。
- 行政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 第185條 在第一及第二位置上之通風筒,供乾舷甲板及封閉船艛甲板以下艙間通風者,應裝以鋼質或其他相當材料所製之緣圍,構造堅強,並有效連接於甲板上。通風筒緣圍高度超過九○○公釐時,應特別支撐之。前項通風筒之關閉裝置如為暫時性者,其緣圍…
- 行政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 第186條 壓載及其他艙櫃之通氣管,通至乾舷甲板或船艛甲板以上時,其外露部分應構造堅強,自管口水可浸入艙櫃之點起至甲板之高度,在乾舷甲板上時,至少應為六百毫米,在船艛甲板上時,至少應為三百毫米。前項規定之高度,妨礙船上作業,而各管口…
- 行政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 第188條 甲型船舶乾舷勘劃之特別條件,應依第一百零八條至第一百十一條之規定辦理。
- 行政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 第189條 裝載木材甲板貨物船舶乾舷勘劃之條件,依第四章有關各條之規定辦理。但第一百四十七條之規定得放寬之。
- 行政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190條 …水域及內水之甲型船舶,符合本章有關各條規定時,其基本最小夏期乾舷得依附表九規定。
- 行政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191條 …水域及內水之乙型船舶,符合本章有關各條規定時,其基本最小夏期乾舷得依附表十規定。
- 行政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192條 航行本國沿海遮蔽水域及內水之乙型船舶,其乾舷豁減值得比照第一百十四條及第一百十五條規定,依附表九及附表十所列相當船長基本乾舷值之差額規定豁減。
- 行政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193條 …上未設有鋼質箱形或鋼質附有墊圈及扣閂裝置之氣候密艙口蓋者,其乾舷之勘劃得以附表十為基準,並依附表三所列數值增加之。
- 行政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 第194條 …員配置之駁船,無需依照第一百零六條至第一百零九條之規定,如其乾舷甲板上僅有較小之進出口並設有鋼質或其他相當材料附有墊圈之氣候密艙蓋者,其指定之乾舷得較依各有關條款規定計算所得之乾舷值減少百分之二十五。
- 行政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195條 船舶依附表九及附表十所得之基本乾舷,經依第一百九十二條或第一百九十三條規定修正後,應乘以下式之數值:(Cb+0.68)/1.36Cb:為船體肥瘠係數,Cb小於零點六八時,以零點六八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