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 第163條 法規: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第五章 客船艙區劃分載重線 第163條 依前條規定勘劃艙區載重線之客船,其最小乾舷不得小於因主要載客情況所需之最小乾舷,並應於客船安全證書上載明艙區載重線。前項所稱之主要載客情況,係客船之若干艙間可兼供載貨及載客之用。但在計算其艙區載重線時,僅考慮該艙間專用於旅客之情況者。 本條定義的名詞 之主要載客情況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