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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法規章節: 第170條

勘劃艙區載重線之客船,僅須標示一道淡水載重線。
艙區載重線與本規則所規定之載重線組合而成時,應適用本規則所規定之淡水載重線。
但艙區載重線與本規則所規定之淡水載重線相混淆時,得使用艙區淡水載重線,以FC1表示之。
並將本規則所規定之淡水載重線予以省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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