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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420條 …經確定裁判變更者。五、參與原判決或前審判決或判決前所行調查之法官,或參與偵查或起訴之檢察官,或參與調查犯罪之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因該案件犯職務上之罪已經證明者,或因該案件違法失職已受懲戒處分,足以影響原判決…
  2.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426條 …之。判決在第三審確定者,對於該判決聲請再審,除以第三審法院之法官有第四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五款情形為原因者外,應由第二審法院管轄之。
  3.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457條 …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指揮之。但其性質應由法院或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指揮,或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因駁回上訴抗告之裁判,或因撤回上訴、抗告而應執行下級法院之裁判者,由上級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指揮之。前二項情形,…
  4.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470條 …金、罰鍰於裁判宣示後,如經受裁判人同意而檢察官不在場者,得由法官當庭指揮執行。前項命令與民事執行名義有同一之效力。罰金及沒收,得就受刑人之遺產執行。
  5. 司法刑事訴訟法施行法 第7-15條 聲請回復原狀或聲請撤銷或變更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或檢察官所為處分之期間,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四月十八日修正通過之刑事訴訟法施行時,依修正前之規定尚未屆滿者,適用修正後第六十七條或第四百十六條之規定。
  6. 司法刑事訴訟遠距訊問作業辦法 第5條 法官、檢察官依第三條第一項進行遠距訊問前,應親自或授權書記官,利用遠距訊問相關排程系統,於訊問前一日下午三時前,登記使用訊問端法庭及遠距端法庭或處所,並通知證人準時至遠距端法庭或處所應訊。因案情需要須依第三條第一項緊急訊…
  7. 司法刑事訴訟遠距訊問作業辦法 第9條 …能使用時,於遠距訊問相關排程系統標註停用期間,並通知已登記之法官、檢察官。
  8. 司法刑事訴訟遠距訊問作業辦法 第11條 法官、檢察官遠距訊問鑑定人、使用通譯或當事人、辯護人、代理人對遠距訊問之證人、鑑定人行詰問、詢問時,準用本辦法之規定。
  9. 司法刑事補償法 第19條 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法官,由司法院院長指派最高法院院長及法官若干人兼任之,並以最高法院院長為審判長。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職員,由司法院調用之。
  10. 司法刑事補償法 第21條 …定或通譯已證明其為虛偽。五、參與原決定之檢察官、軍事檢察官或法官、軍事審判官因該補償決定事件犯職務上之罪已經證明者,或因該事件違法失職已受懲戒處分。六、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前項第六款之新事實或新證據,指決定確定前已存在或…
  11. 司法法院辦理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六條救濟案件審理辦法 第7條 …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前項規定,於申請人就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或檢察官所為處分聲請撤銷時,準用之。
  12. 司法各級行政法院與智慧財產法院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第1條 …六項、第四十四條規定訂定之。各級行政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法官助理之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事項,除司法院另有規定外,依本辦法規定辦理,各級行政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亦得自行訂定補充規定規範之。
  13. 司法各級行政法院與智慧財產法院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第2條 法官助理為各行政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聘用人員,由各行政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院長或經授權之庭長統籌運用,協助法官處理事務。
  14. 司法各級行政法院與智慧財產法院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第3條 法官助理之招考或遴選應兼顧法律外專業人才之需求。
  15. 司法各級行政法院與智慧財產法院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第4條 各級行政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法官助理之招考或遴選,由用人法院自行辦理。
  16. 司法各級行政法院與智慧財產法院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第5條 用人法院招考或遴選法官助理時,應組成審查委員會辦理之。
  17. 司法各級行政法院與智慧財產法院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第6條 法官助理應就法律或與業務相關系所畢業者招考或遴選之,其方式如下:一、應考人具有高等考試、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及格者、研究所碩士以上學歷之資格者或聘期屆滿四年成績優良,繼續聘用者,或曾任法官助…
  18. 司法各級行政法院與智慧財產法院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第8條 各行政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所需法官助理,由各用人法院優先就遴選錄取人員名冊依序聘用;人數不足時,再就招考錄取人員成績順序依序聘用。未經聘用者,列為候用名冊,候用期間由各用人法院自行訂定。各用人法院遇有法官助理出缺時,…
  19. 司法各級行政法院與智慧財產法院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第9條 法官助理由各級行政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依前條規定自行聘用,其聘用名冊逕行報送銓敘部登記備查,並副知司法院。
  20. 司法各級行政法院與智慧財產法院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第10條 法官助理之聘用採曆年制,聘期一年,工作績效優良者得予續聘。繼續聘用每任滿四年,其續聘應依第六條第一款規定,確實檢測法官助理專業能力,重新遴選聘用。
  21. 司法各級行政法院與智慧財產法院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第11條 法官助理薪點折合率以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調整時之最高標準支給,其月支報酬依下列規定:一、以大學學歷聘用者,自三六○薪點起敘;其具有高等考試、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及格者,自三七六薪點起敘,最高得…
  22. 司法各級行政法院與智慧財產法院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第12條 法官助理於任職期間取得更高學歷或取得高等考試、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及格前,如已支領前條各款較高薪點時,不予改敘。如得改敘較高薪點者,應於取得改敘資格後,向各法院提出書面申請,並自申請改敘之日…
  23. 司法各級行政法院與智慧財產法院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第13條 法官助理應實施職前訓練與在職訓練。
  24. 司法各級行政法院與智慧財產法院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第14條 法官助理之職前訓練,得由司法院辦理,或由招考或遴選法院擬訂計畫報司法院核備後為之。
  25. 司法各級行政法院與智慧財產法院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第15條 當次招考或遴選之法官助理人數較少時,其職前訓練得以閱讀業務手冊或觀看教學光碟等方式為之。
  26. 司法各級行政法院與智慧財產法院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第16條 法官助理之在職訓練,各法院得視業務狀況,依下列規定辦理:一、由高等行政法院或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統籌辦理。二、各聘用法院自行辦理。三、選派法官助理參加法官學院定期舉辦之在職訓練。司法院各單位至各法院舉辦研討會時,得視業務狀…
  27. 司法各級行政法院與智慧財產法院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第17條 法官助理之配置以庭為單位,庭長(審判長)應注意法官助理之運用情形,機動調整法官助理之工作分配及運用。
  28. 司法各級行政法院與智慧財產法院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第18條 法官助理與所協助之法官不得有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關係。
  29. 司法各級行政法院與智慧財產法院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第19條 依第十條第二項規定聘期屆滿四年重新聘用之法官助理,仍在同一法院服務者,得予更換協助之法官。
  30. 司法各級行政法院與智慧財產法院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第20條 關於書記官執行職務時應迴避之規定,於法官助理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