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行政法院與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第18條 法規:各級行政法院與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行懲及智財目 第18條 法官助理與所協助之法官不得有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關係。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