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行政法院與智慧財產法院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第4條 法規:各級行政法院與智慧財產法院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行懲及智財目 第4條 各級行政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法官助理之招考或遴選,由用人法院自行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