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本辦法依行政法院組織法第十條第九項、第十五條第六項、第四十七條及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十條第六項、第四十四條規定訂定之。各級行政法院、智慧財產法院法官助理之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事項,除司法院另有規定外,依本辦法規定辦理,各級行政法院、智慧財產法院亦得自行訂定補充規定規範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