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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船舶危險品裝載規則 第38條 …危險品須經其他船舶轉運時,前條託運書應交付接運之船舶所有人、運送人或船長。
  2. 行政船舶危險品裝載規則 第39條 …,記載左列事項,一份交付船舶所有人,另一份保管在船上,至該次運送終了時止:一、船名、國籍、船舶登記號數及總噸位。二、船舶用途。三、船長姓名。四、裝船、轉載及卸載港之港名及年、月、日。五、託運人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六、受貨人…
  3. 行政船舶危險品裝載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44條 遇有所運送之危險品,對人員、船舶、其他貨物或環境造成傷害或損害時,除依相關通報規定辦理外,並應於七十二小時內,由船長或其代理人依附件一格式向航政機關提出報告。
  4. 行政船舶危險品裝載規則 第47條 …固定於船上所需之裝置。十四、液體或氣體貨櫃裝載:指裝載於專供運送液體或氣體之液體或氣體貨櫃內。
  5. 行政船舶危險品裝載規則 第77條 裝運危險品屬放射性物質者,應符合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如裝運照射過之核子燃料、鈽與高放射性廢棄物時,並應符合船舶安全載運包裝形式之照射過核子燃料、鈽與高放射性廢棄物國際章程。
  6. 行政船舶危險品裝載規則 第85條 貨櫃裝載危險品由船舶運送者,託運人或船舶所有人對於貨櫃之構造、危險品之裝置方法及貨櫃之標示等,應依左列規定:一、貨櫃之構造應有足夠強度,以承受所裝置危險品之重量與壓力。二、附有冷凍裝置之貨櫃裝置危險品者,應有足夠之冷凍能…
  7. 行政船舶危險品裝載規則 第107條 車輛裝載危險品利用車輛渡船運送時,託運人應在裝船前,將裝載危險品之情形通知船長。車輛駕駛人及渡船船長,應依左列規定:一、應停止原動機,熄滅車燈並予剎車。二、應使駕駛人留於車上。三、應使裝載之物品妥予固定,不使發生移動、傾…
  8. 行政船舶危險品裝載規則 第114條 危險品運送途中或停泊港口碼頭時,均應派員看守,嚴加戒備,以防止危險之發生。
  9. 行政船舶危險品裝載規則 第115-2條 船舶所有人、運送人或船長每年至少應向航政機關申報一次載運危險品資料。航政機關應建立載運危險品船舶清冊,並依本法第二十八條之三第一項規定,不定期抽查船舶實際載運狀況。其抽查重點如下:一、消防與救生設備整理完妥,船舶適載性正…
  10. 行政貨船搭客管理規則 第21條 禁運或違法偷運之物品,不得隨身攜帶或交託運送。物品之性質有毀損船舶或危害船舶上人員健康之虞者,船舶所有人或船長得拒絕乘客作為行李隨身攜帶或交託運送。
  11. 行政貨船搭客管理規則 第22條 船長對於乘客隨身攜帶及交託運送之行李,認為有前條所定物品之疑義時,得要求乘客將其內容明白申報,必要時並得隨時查驗之。船長查驗前項之行李時,除不得已事由外,應會同乘客為之。
  12. 行政自用航空器飛航活動管理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7條 …或經營商務專機之普通航空業為限;申請國際飛航應以具有經營國際運送業務之民用航空運輸業或經營國際商務專機之普通航空業為限;申請維修運渡或試飛之飛航,得由維修廠代理提出。民航局對於機場航空器起降額度、時間帶及航空站設施,應優…
  13. 行政自由貿易港區事業營運管理辦法 第2條 …規定之從事貿易、倉儲、物流、貨櫃(物)集散、轉口、轉運、承攬運送、報關服務、組裝、重整、包裝、修理、裝配、加工、製造、檢驗、測試、展覽或技術服務之事業。申請加入自由港區成為自由港區事業,從事本條例第三條第二款所訂業務者,…
  14. 行政基隆港國內航線或港區工程用之中華民國船舶不適用強制引水辦法 第2條 …所用名詞定義如下:一、國內航線船舶:指在本國各港口間經營客貨運送之船舶。二、港區工程用船舶:指從事港區工作或海事工程之船舶。三、高度危險品:指化學危險品、放射性、爆炸性物質,或經行政院環保署公告之毒性物質。
  15. 行政航空客貨損害賠償辦法 第2條 航空器使用人或運送人,對乘客及載運貨物或行李之損害賠償額,除法律別有規定或特別契約另有約定外,依本辦法之規定。前項特別契約應以書面為之,其約定之損害賠償額不得低於本辦法所定之標準。
  16. 行政航空客貨損害賠償辦法 第3條 航空器使用人或運送人,依本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對於每一乘客應負之損害賠償,其賠償額依下列標準。但被害人能證明其受有更大損害者,得就其損害請求賠償:一、死亡者:新台幣三百萬元。二、重傷者:新台幣一百五十萬元。前項情形…
  17. 行政航空客貨損害賠償辦法 第4條 航空器使用人或運送人對於載運貨物或行李之損害賠償,其賠償額依下列標準:一、貨物及登記行李:按實際損害計算。但每公斤最高不得超過新台幣一千元。二、隨身行李:按實際損害計算。但每一乘客最高不得超過新台幣二萬元。
  18. 行政航空客貨損害賠償辦法 第5條 航空器使用人或運送人,應以不低於前二條所定之賠償額標準,投保責任保險。
  19. 行政航空客貨損害賠償辦法 第6條 航空器使用人或運送人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致生客貨之損害者,其賠償責任不受本辦法賠償額標準之限制。航空器使用人或運送人對其受僱人或代理人執行職務時之故意或重大過失,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重大過失負同一責任。
  20. 行政航空客貨損害賠償辦法 第7條 航空器使用人或運送人對於乘客及載運貨物或行李之損害賠償,應自接獲申請賠償之日起三個月內支付之。但因涉訟或有其他正當原因致不能於三個月內支付者,不在此限。
  21. 行政航空客貨損害賠償辦法 第8條 航空器使用人或運送人,對其責任之限制,應向乘客或貨物託運人為適當之通知;其在客票或貨物運送單上登載本辦法或作簡要說明者,視為已有適當之通知。
  22. 行政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及船舶理貨業管理規則 第2條 …營事業機構。三、委託人:指委託棧埠作業機構作業之船舶所有人、運送人、貨物託運人或受貨人等。
  23. 行政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及船舶理貨業管理規則 第13條 …影本。三、營業計畫書。四、公司組織者其公司章程草案。五、船舶運送業或船務代理業委託辦理理貨之意願書。前項應備文書不全或其記載內容不完備者,航港局或指定機關應定相當期限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而仍不完備者,不予受理。
  24. 行政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及船舶理貨業管理規則 第19條 船舶理貨業收費上限基準由船舶理貨業商業同業公會會同船舶運送業、船務代理業、中華民國託運人協會及進出口商業同業公會協商訂定;其未能協商訂定時,由航港局或指定機關召集有關單位協商。前項收費基準應於實施前送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備…
  25. 行政國際航權分配及包機審查綱要 第8條 …航線。以租賃航空器經營者,不得藉由出租人開立機票或提單銷售其運送服務,將獲配容量班次之航線由該出租人運用。但該出租人為業者且具有該航線之獲配容量班次者,不在此限。業者違反前項規定經查證屬實者,民航局得依民用航空法第五十七…
  26. 行政民用航空保安管理辦法 第4條 …關事項。前項第四款乘客及其手提行李之保安,應包括確保被戒護人運送時,不致產生安全顧慮之適當措施及程序。租用航空器營運之民用航空運輸業、普通航空業及外籍民用航空運輸業,應於第三項第十八款中,敘明其租用航空器適用之保安規定及…
  27. 行政民用航空保安管理辦法 第12條 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不得運送未登機乘客之託運行李。未與乘客同機運送之行李,應再經航警局安全檢查後,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始得運送。但符合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一、不可歸責於乘客之事由。二、全程施以保安控制。三、航空器所有人…
  28. 行政民用航空保安管理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19條 …險者,得依下列規定辦理。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一、拒絕運送。二、限制每班機運送之被戒護人人數。三、協調執行機關加派戒護人。
  29. 行政民用航空保安管理辦法 第29條 …,始得認定為已知貨物:一、貨物係由已知託運人所委託之工作人員運送。二、已知託運人具備有效之託運文件;文件如有修正,應有已知託運人之簽名。
  30. 行政民用航空保安管理辦法 第30條 …受非法干擾行為直至交由航空貨物集散站經營業者接收為止。四、於運送過程中,不得將運送車輛處於無人監管狀態或於非排定行程中停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