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船搭客管理規則 第21條 法規:貨船搭客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第21條 禁運或違法偷運之物品,不得隨身攜帶或交託運送。物品之性質有毀損船舶或危害船舶上人員健康之虞者,船舶所有人或船長得拒絕乘客作為行李隨身攜帶或交託運送。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