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客貨損害賠償辦法 第8條 法規:航空客貨損害賠償辦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第8條 航空器使用人或運送人,對其責任之限制,應向乘客或貨物託運人為適當之通知;其在客票或貨物運送單上登載本辦法或作簡要說明者,視為已有適當之通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