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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航空客貨損害賠償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航空器使用人或運送人對於載運貨物或行李之損害賠償,其賠償額依下列標準:一、貨物及登記行李:按實際損害計算。
但每公斤最高不得超過新台幣一千元。
二、隨身行李:按實際損害計算。
但每一乘客最高不得超過新台幣二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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