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航空器使用人或運送人對於載運貨物或行李之損害賠償,其賠償額依下列標準:一、貨物及登記行李:按實際損害計算。但每公斤最高不得超過新台幣一千元。二、隨身行李:按實際損害計算。但每一乘客最高不得超過新台幣二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