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客貨損害賠償辦法 第2條 法規:航空客貨損害賠償辦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第2條 航空器使用人或運送人,對乘客及載運貨物或行李之損害賠償額,除法律別有規定或特別契約另有約定外,依本辦法之規定。前項特別契約應以書面為之,其約定之損害賠償額不得低於本辦法所定之標準。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