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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作業辦法 第13條 …權,不得有下列之情形:一、假藉查核之名,妨礙機關、監造單位或廠商依法及契約辦理工程施工。二、接受不當饋贈或招待。三、藉查核之便,蒐集與查核無關之資訊或資料,或要求至受查之機關授課、擔任顧問,或為其他不當之要求。四、洩漏應…
  2. 行政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 第2條 …十六款所定情形,經需求、使用或承辦採購單位就個案敘明邀請指定廠商比價或議價之適當理由,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者,得採限制性招標,免報經主管機關認定。三、依本法第四十九條之規定,將公開徵求廠商提供書面報價或企劃書之公…
  3. 行政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 第3條 …關依前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辦理第一次公告結果,未能取得三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者,得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改採限制性招標。其辦理第二次公告者,得不受三家廠商之限制。
  4. 行政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 第4條 機關邀請廠商提出書面報價或企劃書,其於主管機關資訊網路之公告已包括廠商提出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所需之一切資料者,得免另備招標文件;其於擇定符合需要者進行比價或議價前之程序,除公告或招標文件已訂明開標時間地點者外,不適用本法開…
  5. 行政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 第5條 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下採購之招標,得不經公告程序,逕洽廠商採購,免提供報價或企劃書。
  6. 行政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 第6條 …造服務之招標文件中,明定技師辦理之工程項目或內容,並規定得標廠商須於簽約後提報其辦理設計、監造工作之簽證執行計畫,經主辦工程機關同意後執行之。前項工作之簽證執行計畫應具之工作項目,主辦工程機關應依工程種類、規模及實際需要…
  7. 行政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 第7條 主辦工程機關應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得標廠商於簽約時應將承辦技師報請機關備查。履約期間更換承辦技師者,亦同。
  8. 行政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 第8條 …各自負責之範圍。其關聯二以上科別技師執業範圍之介面部分,得標廠商應指定一技師負責整合,並由其與其他涉及科別之技師共同簽證負責。
  9. 行政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 第10條 …。四、委託人姓名或名稱、地址。五、委託事項、日期。六、受委託廠商名稱、地址。七、工作簽證範圍、項目、內容、意見。八、工作簽證日期。
  10. 行政外國廠商參與非條約協定採購處理辦法 第2條 …國所締結之條約或協定之採購,機關於招標文件中允許非條約協定國廠商參與者,應明定非條約協定國廠商參與之部分,視同非條約協定採購。
  11. 行政外國廠商參與非條約協定採購處理辦法 第3條 本辦法所稱外國廠商,指未取得我國國籍之自然人或非依我國法律設立登記之法人、機構或團體。
  12. 行政外國廠商參與非條約協定採購處理辦法 第4條 廠商所供應之財物或勞務,其原產地之認定,依下列原則:一、財物之原產地,依進口貨物原產地認定標準。二、勞務之原產地,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依實際提供勞務者之國籍或登記地認定之。屬自然人者,依國籍認定之;非屬自然人者,依登記地…
  13. 行政外國廠商參與非條約協定採購處理辦法 第5條 …機關辦理非條約協定採購,得視實際需要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允許外國廠商參與。
  14. 行政外國廠商參與非條約協定採購處理辦法 第6條 機關允許外國廠商參與非條約協定採購者,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外國廠商不適用本法下列規定:一、第二十一條第四項平等受邀之機會。二、第三十七條第一項投標廠商資格。三、第五十七條第二款平等對待之規定。
  15. 行政外國廠商參與非條約協定採購處理辦法 第7條 …管機關依本法第十七條第三項規定公告限制或禁止特定國家或地區之廠商或產品、服務參與採購者,該等廠商或產品、服務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
  16. 行政外國廠商參與非條約協定採購處理辦法 第7-1條 大陸地區廠商參與各機關採購,準用外國廠商之規定。
  17. 行政共同投標辦法 第2條 共同投標,包括下列情形:一、同業共同投標:參加共同投標之廠商均屬同一行業者。二、異業共同投標:參加共同投標之廠商均為不同行業者。參加共同投標之廠商有二家以上屬同一行業者,視同同業共同投標。
  18. 行政共同投標辦法 第4條 機關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允許一定家數內之廠商共同投標者,以不超過五家為原則。機關並得就共同投標廠商各成員主辦事項之金額,於其共同投標協議書所載之比率下限予以限制。機關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允許共同投標時,應並載明廠商得單獨投標。
  19. 行政共同投標辦法 第5條 機關允許共同投標時,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共同投標廠商各成員及代表廠商之基本資格。
  20. 行政共同投標辦法 第6條 …特殊或巨額之採購,允許共同投標時,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共同投標廠商各成員及代表廠商之特定資格。
  21. 行政共同投標辦法 第7條 機關允許共同投標時,應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共同投標廠商之成員,不得對同一採購另行提出投標文件或為另一共同投標廠商之成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該採購涉及專利或特殊之工法或技術,為使擁有此等專利或工法、技術之廠商得…
  22. 行政共同投標辦法 第8條 機關允許共同投標時,應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共同投標廠商之投標文件應由各成員共同具名,或由共同投標協議書指定之代表人簽署。投標文件之補充或更正及契約文件之簽訂、補充或更正,亦同。
  23. 行政共同投標辦法 第9條 機關允許共同投標時,應於招標文件中規定,由共同投標廠商共同繳納押標金及保證金,或由共同投標協議書所指定之代表廠商繳納。其並須提供擔保者,亦同。
  24. 行政共同投標辦法 第10條 共同投標廠商於投標時應檢附由各成員之負責人或其代理人共同具名,且經公證或認證之共同投標協議書,載明下列事項,於得標後列入契約:一、招標案號、標的名稱、機關名稱及共同投標廠商各成員之名稱、地址、電話、負責人。二、共同投標廠…
  25. 行政共同投標辦法 第11條 有前條第一項第六款之情事者,共同投標廠商之其他成員得經機關同意,共同提出與該成員原資格條件相當之廠商,共同承擔契約之一切權利義務。機關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26. 行政共同投標辦法 第12條 …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共同投標協議書以中文書寫。但招標文件規定允許廠商共同投標,且該採購係外國廠商得參與者,涉及外國廠商之共同投標協議書,得以外文書寫,附經公證或認證之中文譯本,並於招標文件中訂明。
  27. 行政共同投標辦法 第13條 機關允許共同投標時,應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其對共同投標廠商之代表人之通知,與對共同投標廠商所有成員之通知具同等效力。
  28. 行政共同投標辦法 第14條 機關允許共同投標時,應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共同投標廠商於投標文件敘明契約價金由代表廠商統一請(受)領,或由各成員分別請(受)領;其屬分別請(受)領者,並應載明各成員分別請(受)領之項目及金額。
  29. 行政共同投標辦法 第15條 共同投標廠商得標後各成員之履約實績,依各成員於共同投標協議書所標示之主辦項目及金額認定之。但由共同投標廠商於驗收後提出各成員實際履約實績者,得依其所提履約實績認定之。
  30. 行政共同投標辦法 第16條 共同投標廠商之成員有本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機關應視可歸責之事由,對各該應負責任之成員個別為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