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投標辦法 第13條 法規:共同投標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通用目 第13條 機關允許共同投標時,應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其對共同投標廠商之代表人之通知,與對共同投標廠商所有成員之通知具同等效力。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