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投標辦法 第16條 法規:共同投標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通用目 第16條 共同投標廠商之成員有本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機關應視可歸責之事由,對各該應負責任之成員個別為通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