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投標辦法 第14條 法規:共同投標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通用目 第14條 機關允許共同投標時,應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共同投標廠商於投標文件敘明契約價金由代表廠商統一請(受)領,或由各成員分別請(受)領;其屬分別請(受)領者,並應載明各成員分別請(受)領之項目及金額。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