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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7 / 36 頁- 行政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 第21條 …計師辦理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查核簽證核准準則核准之聯合會計師事務所開業會計師二人以上共同查核簽證、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之年度財務報告。前項之申報事項,應送由同業公會轉送主管機關。
- 行政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 第50條 …辦理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查核簽證核准準則規定條件之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從事審計工作經驗二年以上,且取得第一款或前款所定期貨交易分析人員或期貨商業務員之資格,並參加同業公會舉辦之期貨專業相關課程十五小時以上者。
- 行政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擔任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職務或為其成員許可管理辦法 第4條 …,應填具申請書,記載下列事項:一、姓名(名稱)及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二、原(曾)任職單位名稱、職稱、專業造詣資格(證照)、所具有之專業技術項目或其他經各該主管機關認定之資格。三、擔任大陸地區之職務或為成員名稱及…
- 行政會計師法 第8條 領有會計師證書者,應設立或加入會計師事務所,並向主管機關申請執業登記及至少加入主(或分)會計師事務所所在地之省(市)會計師公會為執業會員後,始得於全國執行會計師業務;會計師公會不得拒絕其加入。省(市)會計師公會應將所屬會…
- 行政會計師法 第9條 會計師事務所之執業會計師,不得同時為其他會計師事務所之合署執業者、合夥人、股東或受雇人。
- 行政會計師法 第12條 領有會計師證書者,應具會計師事務所簽證工作助理人員二年以上經驗,始得向主管機關申請執業登記。會計師執業登記之資格條件、申請書件、登記程序、登記事項、登記資料之公開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第一項之登記業務,…
- 行政會計師法 第15條 會計師事務所之型態分為下列四種:一、個人會計師事務所。二、合署會計師事務所。三、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四、法人會計師事務所。
- 行政會計師法 第16條 會計師事務所得設立分事務所,分事務所應由執業會計師親自主持,同一會計師以主持一分事務所為限;且分事務所之設立家數,不得超過該事務所執業會計師之人數。依前項規定設立之分事務所,除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外,每直轄市或縣(市)以一家…
- 行政會計師法 第17條 會計師事務所及分事務所應向全國聯合會辦理登錄。會計師事務所及分事務所應登錄事項,由全國聯合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定;變更時,亦同。前項登錄事項變更時,應自變更之日起十日內,向全國聯合會辦理變更登錄。
- 行政會計師法 第18條 …制,由全國聯合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定;變更時,亦同。會計師事務所應於每半年度終了後十日內,將擔任簽證工作之助理人員受僱或解僱資料,報請全國聯合會備查。
- 行政會計師法 第19條 …益之需要,得派員檢查經核准且辦理公開發行公司簽證業務之會計師事務所之業務及業務相關之財務狀況,會計師事務所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 行政會計師法 第20條 會計師得單獨設立個人會計師事務所,或由二人以上之會計師以合署辦公之方式組織合署會計師事務所或合夥組成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執行會計師業務。加入合署或聯合會計師事務所者,以具備會計師登記資格者為限。會計師設立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 行政會計師法 第21條 會計師依前條規定設立會計師事務所者,應符合下列各款條件:一、已具備會計師執業登記資格。二、未受停止執行業務處分,或受停止執行業務處分期間已屆滿而未經撤銷或廢止執業登記。
- 行政會計師法 第22條 會計師組織聯合會計師事務所者,應訂定合夥契約,並載明下列事項:一、事務所名稱。二、事務所負責人之職稱及姓名。三、執行業務內容。四、合夥人姓名。五、資本總額及各合夥人之出資額。六、合夥人之損益分配比例。七、表決權數之分配。…
- 行政會計師法 第22-1條 會計師組織合署會計師事務所,應於其名稱中標明合署會計師事務所之字樣。會計師組織合署會計師事務所者,應訂定合署契約。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組織之合署會計師事務所,應自修正施行之日起一年內,依…
- 行政會計師法 第23條 …、第六百八十七條第一款但書及第六百八十八條規定,於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不適用之。
- 行政會計師法 第24條 會計師得設立法人會計師事務所,執行會計師業務。加入法人會計師事務所為股東者,以具備會計師執業登記資格者為限。會計師設立法人會計師事務所者,應於其名稱中標明法人會計師事務所之字樣。法人會計師事務所之最低資本額,由主管機關定…
- 行政會計師法 第25條 法人會計師事務所之設立條件如下:一、具備會計師執業登記資格之股東三人以上。二、具備主管機關依前條第四項所定最低資本額以上之資本。會計師受停止執行業務處分期間尚未屆滿或經撤銷或廢止執業登記者,不得為法人會計師事務所之發起人…
- 行政會計師法 第26條 法人會計師事務所之設立,應由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發起人全體同意訂定章程後,備具申請書件、章程、符合前條與第三十一條規定之證明文件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應提出之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登記。法人會計師事務所設立登記後,事務…
- 行政會計師法 第27條 法人會計師事務所應於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全國聯合會辦理登錄;未依規定辦理登錄者,主管機關得廢止其登記之核准。
- 行政會計師法 第28條 法人會計師事務所之章程,應載明下列事項:一、事務所名稱。二、執行業務內容。三、資本總額。四、會計年度之起迄日期。五、盈餘及虧損分派比例或基準。六、董事人數。七、表決權數之分配。八、會議之種類、召集程序及決議方法。九、股東…
- 行政會計師法 第29條 法人會計師事務所設立登記後,欠缺第二十五條第一項所定條件者,主管機關得限期命其補正,屆期未補正者,主管機關得廢止其登記之核准。
- 行政會計師法 第30條 法人會計師事務所不得由股東以外之人執行業務。法人會計師事務所之股東執行簽證業務時,應由法人會計師事務所蓋章,並由執行該簽證業務之會計師簽名或蓋章。前項蓋章,應以向全國聯合會備案之印章為之。
- 行政會計師法 第31條 法人會計師事務所應投保業務責任保險。前項應投保業務責任保險之最低金額及實施方式,由主管機關考量資本額多寡、股東人數、所營業務之規模及性質等因素以辦法定之。法人會計師事務所投保業務責任保險未符合前項辦法之規定者,主管機關得…
- 行政會計師法 第32條 法人會計師事務所之資金不得貸與他人,其資金之運用,以下列為限:一、銀行存款。二、購買政府債券或金融債券。三、購買國庫券、可轉讓之銀行定期存單或商業票據。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用途。法人會計師事務所不得為保證、票據之背書…
- 行政會計師法 第33條 法人會計師事務所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向主管機關申報年度財務報告。前項財務報告之內容、編製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準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 行政會計師法 第34條 法人會計師事務所於分派盈餘時,應提列百分之十之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提列金額已達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前項法定盈餘公積,除填補法人會計師事務所之虧損或撥充資本外,不得使用之。
- 行政會計師法 第35條 法人會計師事務所之股東,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退出事務所:一、死亡。二、章程所定應退出之事由。三、依第三十七條第二項規定退出。四、經其他全體股東表決權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要求退出。但章程有較高之規定者,從其規定。五、喪失會計…
- 行政會計師法 第36條 法人會計師事務所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解散之:一、章程所定解散事由。二、與其他法人會計師事務所合併。三、破產。四、經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登記之核准。五、設立後六個月未開始營業,或開業後自行停止營業六個月以上,經主管機關命…
- 行政會計師法 第37條 法人會計師事務所得經股東表決權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與其他法人會計師事務所合併。但章程有較高之規定者,從其規定。股東不同意前項合併者,得退出。第一項合併後存續、消滅或新設之法人會計師事務所,應向主管機關申請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