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師法 第37條 法規:會計師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第三章 會計師事務所 › 第三節 法人會計師事務所 第37條 法人會計師事務所得經股東表決權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與其他法人會計師事務所合併。但章程有較高之規定者,從其規定。股東不同意前項合併者,得退出。第一項合併後存續、消滅或新設之法人會計師事務所,應向主管機關申請登記。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