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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會計師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35條

法人會計師事務所之股東,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退出事務所:一、死亡。
二、章程所定應退出之事由。
三、依第三十七條第二項規定退出。
四、經其他全體股東表決權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要求退出。
但章程有較高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五、喪失會計師執業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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