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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會計師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37條

法人會計師事務所得經股東表決權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與其他法人會計師事務所合併。
但章程有較高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股東不同意前項合併者,得退出。
第一項合併後存續、消滅或新設之法人會計師事務所,應向主管機關申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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