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7條法人會計師事務所得經股東表決權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與其他法人會計師事務所合併。但章程有較高之規定者,從其規定。股東不同意前項合併者,得退出。第一項合併後存續、消滅或新設之法人會計師事務所,應向主管機關申請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