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24條會計師得設立法人會計師事務所,執行會計師業務。加入法人會計師事務所為股東者,以具備會計師執業登記資格者為限。會計師設立法…
- 第25條法人會計師事務所之設立條件如下:一、具備會計師執業登記資格之股東三人以上。二、具備主管機關依前條第四項所定最低資本額以上…
- 第26條法人會計師事務所之設立,應由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發起人全體同意訂定章程後,備具申請書件、章程、符合前條與第三十一條規定…
- 第28條法人會計師事務所之章程,應載明下列事項:一、事務所名稱。二、執行業務內容。三、資本總額。四、會計年度之起迄日期。五、盈餘…
- 第29條法人會計師事務所設立登記後,欠缺第二十五條第一項所定條件者,主管機關得限期命其補正,屆期未補正者,主管機關得廢止其登記之…
- 第30條法人會計師事務所不得由股東以外之人執行業務。法人會計師事務所之股東執行簽證業務時,應由法人會計師事務所蓋章,並由執行該簽…
- 第31條法人會計師事務所應投保業務責任保險。前項應投保業務責任保險之最低金額及實施方式,由主管機關考量資本額多寡、股東人數、所營…
- 第32條法人會計師事務所之資金不得貸與他人,其資金之運用,以下列為限:一、銀行存款。二、購買政府債券或金融債券。三、購買國庫券、…
- 第33條法人會計師事務所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向主管機關申報年度財務報告。前項財務報告之內容、編製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準則…
- 第34條法人會計師事務所於分派盈餘時,應提列百分之十之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提列金額已達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前項法定盈餘…
- 第35條法人會計師事務所之股東,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退出事務所:一、死亡。二、章程所定應退出之事由。三、依第三十七條第二項規定退…
- 第36條法人會計師事務所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解散之:一、章程所定解散事由。二、與其他法人會計師事務所合併。三、破產。四、經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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