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師法 第12條 法規:會計師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第二章 執業登記 第12條 領有會計師證書者,應具會計師事務所簽證工作助理人員二年以上經驗,始得向主管機關申請執業登記。會計師執業登記之資格條件、申請書件、登記程序、登記事項、登記資料之公開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第一項之登記業務,主管機關得委任所屬機關、委託或委辦其他機關或民間團體辦理。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完成職前訓練尚未申請執業登記或已實施職前訓練尚未完成者,自修正施行之日起一年內,仍得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申請執業登記。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