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條會計師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應撤銷或廢止其執業登記:一、死亡。二、未加入會計師公會而執行會計師業務。三、取得執業登記之日起,逾二個月仍未加入會計師公會;或退出會計師公會之日起,逾二個月未再加入。四、有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情事之一,經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會計師證書。五、經依前條第二項規定,停止執行會計師業務,屆一年仍未回復執行業務。六、中華民國人民喪失中華民國國籍。會計師經依前項第二款至第六款規定撤銷或廢止登記者,於原因消滅後,仍得依本法之規定申請執業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