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師法 第33條 法規:會計師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第三章 會計師事務所 › 第三節 法人會計師事務所 第33條 法人會計師事務所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向主管機關申報年度財務報告。前項財務報告之內容、編製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準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