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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6 / 26 頁- 司法勞動事件審理細則 第52條 勞動事件調解不成立續行訴訟程序者,依該事件應適用之通常、簡易或小額訴訟程序繼續審理。前項訴訟事件應徵收之裁判費如未繳足,或以所繳勞動調解聲請費扣抵仍有不足者,由審判長限期命原告補正。代理人於勞動調解程序中已提出委任書者,…
- 司法勞動事件審理細則 第56條 依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二項第五款規定,聘請參與諮詢之勞動調解委員,不以參與同事件勞動調解程序者為限。最高法院、高等法院及其分院得聘請轄區內地方法院聘任之勞動調解委員參與前項諮詢。
- 司法勞動事件審理細則 第58條 …事實、證據資料、處分或解決事件之適當方案,不包括當事人於勞動調解程序中所為不利於己之陳述或讓步。但本法第三十條第二項之書面協議,不在此限。
- 司法勞動事件審理細則 第67條 …稱之會員,以自然人會員為限。工會就本法第四十條第一項訴訟成立調解,應經法院之許可。於勞動調解程序中成立調解者,應經勞動調解委員會之許可。本法第四十條第一項訴訟,法院應公告之,並將訴訟事件及進行程度以書面通知已知悉之其他具…
- 司法勞動事件審理細則 第74條 應行勞動調解程序之勞動事件,第二審法院不得以第一審法院未行勞動調解程序而廢棄原判決。
- 司法勞動事件審理細則 第75條 暫免徵收部分裁判費之勞動事件,經撤回起訴、上訴、成立和解或調解者,當事人所得聲請退還之裁判費,以所繳裁判費超過原應徵收裁判費之三分之一部分為限。
- 司法勞動事件審理細則 第76條 …動事件於訴訟繫屬中,法官宜隨時依訴訟進行程度鼓勵兩造合意移付調解。前項情形,得自法院聘任之勞動調解委員中,依個案需求酌選適當之人為調解委員先行調解,俟至相當程度,再報請法官共同行之。高等法院及其分院得自轄區內地方法院聘任…
- 司法提存法施行細則 第16條 …院裁定。本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第八款規定,於司法事務官依法律辦理調解程序事件、提存事件業務,準用之。
- 司法提存法施行細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30條 …提出法院裁判書及確定證明書、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和解筆錄、調解筆錄、經法院核定之鄉鎮市調解委員會之調解書、仲裁判斷書、其他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文書或受擔保利益人對提存物之權利聲明不予保留之證明文件;依第八款規定聲請時…
- 司法少年及家事法院審理期限規則 第3條 …個月。但宣告死亡事件之公示催告期間,不計入前開期限。五、家事調解事件,逾四個月;合併調解或經當事人及關係人書面同意續行調解者,逾十個月。六、民事通常保護令及其抗告事件,逾四個月;民事暫時保護令及其抗告事件,逾二個月;民事…
- 司法少年及家事法院審理期限規則 第5條 …,逾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款及第九款所定期限屆至前二個月。五、家事調解事件,逾三個月;有合併或續行調解之情形者,逾八個月。六、民事通常保護令及其抗告事件,逾三個月;民事暫時保護令及其抗告事件,逾一個月;民事緊急保護令之抗告事件…
- 司法少年及家事法院審理期限規則 第11條 家事事件,除家事調解事件、民事保護令及其抗告事件外,逾第三條所定期限尚未終結,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經承辦法官或司法事務官敘明理由,報請院長核可者,視為不遲延事件:一、因依家事事件法或其他法律規定或承辦法官聲請憲法法庭為…
- 司法少年及家事法院審理期限規則 第12條 家事調解事件逾第三條第一項第五款所定各該期限尚未終結,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經承辦人員敘明理由,報請院長核可延長辦案期限者,視為不遲延事件。但每次延長以二個月為限。每次延長期限屆滿前,經當事人及關係人書面同意續行調解,或…
- 司法少年及家事法院審理期限規則 第15條 …刑事審判案件進行尚未逾第三條第一項所定期限,少年與被害人成立調解或和解,且約定之履行期間逾三個月以上,經承辦法官敘明理由,報請該管法院院長核可者,得扣除履行期間後,接續計算辦案期限。但扣除期間最長不得逾一年。少年保護事件…
- 司法家事事件書狀規則 第8條 第三條及第五條至前條之規定,於聲請調解及履行勸告事件之書狀,準用之。
- 司法法官法 第77條 …任職十五年以上年滿七十歲者,應停止辦理審判案件,得從事研究、調解或其他司法行政工作;滿六十五歲者,得申請調任地方法院辦理簡易案件。實任法官任職十五年以上年滿六十五歲,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之醫院證明身體衰弱,難以勝任…
- 考試公務人員協會法 第31條 …不成,或未完全履行協商結果時,公務人員協會得向其主管機關申請調解。
- 考試公務人員協會法 第32條 公務人員協會申請調解時,主管機關應組成調解委員會處理之。前項調解委員會置委員三人,以下列人員組成之:一、由爭議當事人雙方分別選定之第三人各一人。二、公正並富學識經驗人士一人。前項第二款之委員,應由爭議當事人雙方選定之調解…
- 考試公務人員協會法 第33條 主管機關於接獲公務人員協會申請調解後,應於三日內通知爭議當事人於五日內選定調解委員,並將調解委員之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具報,逾期不為具報者,視為調解不成立。
- 考試公務人員協會法 第34條 主管機關於接獲爭議當事人雙方選定之調解委員名單後,應於三日內通知雙方調解委員於五日內依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共同推選公正並富學識經驗人士為調解委員,逾期不為具報者,視為調解不成立。主管機關應備置公正並富學識經驗人士名單,供…
- 考試公務人員協會法 第35條 調解成立者,主管機關應作成調解書,並由爭議當事人及出席調解委員簽名;調解不成立者,應於七日內發給調解不成立證明書。
- 考試公務人員協會法 第36條 調解申請得於調解期日前撤回,調解申請經撤回者,不得復提起同一之申請。申請調解之公務人員協會無正當理由,於調解期日不到場者,視為撤回調解申請。
- 考試公務人員協會法 第37條 參與調解之相對人無正當理由,於調解期日不到場者,視為調解不成立。但主管機關認為有成立調解之望者,得另定調解期日。前項另定調解期日之次數以一次為限。
- 考試公務人員協會法 第38條 全國公務人員協會或機關公務人員協會之主管機關於接獲調解申請後,未依期限進行調解或調解不成立時,原申請調解之公務人員協會得於期限屆滿後或收到調解不成立證明書之日起七日內向其主管機關申請爭議裁決。全國公務人員協會或機關公務人…
- 考試公務人員協會法 第50條 …向機關首長報告後,得於上班時間召開理事會、監事會或進行協商、調解。代表公務人員協會進行協商、調解或列席爭議裁決委員會之公務人員,得請公假。理事長、理事及監事因辦理會務,得請公假,其時數如下:一、機關公務人員協會理事長每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