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協會法 第37條 法規:公務人員協會法 類別:考試 › 銓敘部 › 公務人員協會目 第37條 參與調解之相對人無正當理由,於調解期日不到場者,視為調解不成立。但主管機關認為有成立調解之望者,得另定調解期日。前項另定調解期日之次數以一次為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