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協會法 第31條 法規:公務人員協會法 類別:考試 › 銓敘部 › 公務人員協會目 第31條 公務人員協會依第二十八條規定提出協商,而受理機關未於期限內進行協商,或協商不成,或未完全履行協商結果時,公務人員協會得向其主管機關申請調解。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