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存法施行細則 第16條 法規:提存法施行細則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相關法規 提存法母法 第16條 本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八款規定,聲請法院提存所返還提存物者,無庸法院裁定。本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第八款規定,於司法事務官依法律辦理調解程序事件、提存事件業務,準用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