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協會法 第36條 法規:公務人員協會法 類別:考試 › 銓敘部 › 公務人員協會目 第36條 調解申請得於調解期日前撤回,調解申請經撤回者,不得復提起同一之申請。申請調解之公務人員協會無正當理由,於調解期日不到場者,視為撤回調解申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