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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商業會計處理準則 第25條 …保品者,應揭露擔保品名稱及帳面金額。(二)向金融機構、業主、員工、關係人、其他個人或機構借入之款項,應分別揭露。二、應付短期票券:指為自貨幣市場獲取資金,而委託金融機構發行之短期票券,包括應付商業本票及銀行承兌匯票等。應…
  2. 行政商業會計處理準則 第26條 …按外幣兌換率折算償還者,應註明外幣名稱及金額。(三)向業主、員工及關係人借入之長期款項,應分別揭露。六、長期應付票據及款項:指付款期間在一年以上之應付票據、應付帳款,應以攤銷後成本衡量。七、負債準備-非流動:指不確定時點…
  3. 行政地下水鑿井業管理規則 第9條 …職時收回離職者之工作證,於三十日內繳還地方主管機關並申請離職員工之解僱登記。前項地下水鑿井業之技術員、技工離職後,其人數低於第五條第二項規定時,應於六個月內聘僱補足並申請補僱登記。
  4. 行政貨品進口救濟案件處理辦法 第10條 …三年之生產量、銷售量、存貨量、價格、利潤及損失、產能利用率、員工僱用情形及其變動狀況。(二)該貨品申請日前最近三年之進口數量、價格及國內市場占有率。(三)該貨品申請日前最近三年自主要輸出國進口數量、價格。(四)其他得以主…
  5. 行政溫泉法 第14條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定之。於原住民族地區經營溫泉事業,其聘僱員工十人以上者,應聘僱十分之一以上原住民。本法施行前,於原住民族地區已合法取得土地所有權人同意使用證明文件之業者,得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6. 行政離島供水營運虧損補助辦法 第4條 …項生產成本、財務費用、應分攤之業務、管理費用、研究發展費用及員工訓練費用。
  7. 行政國營事業管理法 第26條 國營事業之安全設施、員工訓練及技術管理等項,應採用最有效率之方法與制度。
  8. 行政國營事業管理法 第27條 國營事業之員工,得推選代表參加有關生產計劃之業務會議。
  9. 行政自來水法 第93-3條 …二、受停業處分,未在規定期限內將許可證書、承辦工程手冊或技術員工工作證繳還,經限期催繳,屆期仍不繳還者。三、二年內受停業處分二次以上及受停業處分累積達三年者。四、出售或轉借營業許可證書或頂替使用者。五、有圍標情事者。經依…
  10. 行政自來水法 第93-4條 自來水管承裝技術員工於施工時,未隨身攜帶工作證者,原登記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予警告處分。
  11. 行政自來水法 第93-5條 自來水管承裝技術員工,經受警告處分三次以上、將工作證塗改或交付他人使用者,原登記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予停止工作二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之處分。自來水管承裝技術員工受停止工作處分二次以上者,主管機關應廢止其工作證,並於一年內…
  12. 行政自來水法 第93-6條 …承裝商許可之資格、條件、申請程序及其分類、施工計畫與所屬技術員工之聘用、資格及其他應遵行事項,其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13. 行政自來水法 第108條 不具承裝自來水管技術員工之資格,受僱自來水承裝商或經依第九十三條之五第二項之規定廢止其工作證者,除禁止其從事承裝自來水管工作外,處一百元以下罰鍰。
  14. 行政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支領月退休給與退休人員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改領停領及恢復退休給與處理辦法 第2條 本辦法適用對象,指適用原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員工退休規則或原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員工退休暫行規則辦理退休,並續依經濟部所屬事業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支領月退休給與之退休人員,擬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依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
  15. 行政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支領月退休給與退休人員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改領停領及恢復退休給與處理辦法 第7條 依財政部所屬鹽務員工退休辦法辦理退休並支領月退休給與之退休鹽務人員,擬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依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申請改領一次退休給與或依同條第三項規定停止、恢復月退休金權利者,其申請改領一次退休給與或停止、恢復月退…
  16. 行政經濟部臺灣製鹽總廠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第3條 …內正式人員,既有服務公職半年以上之年資,依本辦法施行前之鹽務員工退休、資遺規定,分別依其年資結算給與,並予保留,於離職時發給之。本辦法施行後新進編制內正式人員,到職時其既有服務公職半年以上之年資,依其進用時之等級辦理結算…
  17. 行政財政部所屬鹽務員工退休辦法 第1條 財政部所屬鹽務員工(以下簡稱員工)之退休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18. 行政財政部所屬鹽務員工退休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員工,係指服務於財政部所屬鹽務機構擔任實際工作之額定職員雇員及額定工人而言,特約或聘任人員及非額定員工均不適用。
  19. 行政財政部所屬鹽務員工退休辦法 第3條 員工之退休分自願退休及命令退休。
  20. 行政財政部所屬鹽務員工退休辦法 第4條 員工在本部所屬鹽務機構連續服務五年以上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准其申請自願退休:一、年滿六十歲者。二、服務滿二十五年者。前項第一款規定之年齡於工人及職務有特殊性質之職員,得報請財政部核准酌予減低,但職員不得少於五十五歲,工人…
  21. 行政財政部所屬鹽務員工退休辦法 第5條 員工在本部所屬鹽務機構連續服務五年以上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命令退休:一、年滿六十五歲者。二、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不堪勝任職務者。前項第一款規定之年齡於工人及職務有特殊性質之職員,得報請財政部核准酌予減低,但職員與工人均不得…
  22. 行政財政部所屬鹽務員工退休辦法 第6條 …、服務五年以上十五年未滿者,給與一次退休金。一次退休金以退休員工最後在職時之月俸額或工資額為基數,服務滿五年者,給與九個基數,每增半年加給一個基數,滿十五年後,另行一次加發兩個基數,但最高總數以六十一個基數為限,未滿半年…
  23. 行政財政部所屬鹽務員工退休辦法 第7條 依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退休之員工,如係因公傷病所致者,一次退休金依前條第二項之規定加給百分之廿,月退休金一律按月照在職之同職等員工月俸額或工資額百分之九十給與,其服務未滿五年者,以五年計。前項退休員工支領一次退休金或月退休…
  24. 行政財政部所屬鹽務員工退休辦法 第13條 員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喪失其受領退休金之權利。一、死亡。二、褫奪公權終身者。三、背叛中華民國經通緝有案者。四、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
  25. 行政財政部所屬鹽務員工退休辦法 第14條 退休員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停止其受領退休金之權利。一、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二、領受月退休金後再任有給之公職者。三、破壞服務機構名譽或對服務機構有不利行為者。
  26. 行政財政部所屬鹽務員工退休辦法 第16條 員工之退休金由服務機構發給,按實發數作正開支。
  27. 行政財政部所屬鹽務員工退休辦法 第17條 自願退休員工,應填具自願退休事實表(表式另定)三份,連同證明文件,經服務機構之主管人員審核證明,呈經鹽務總局核准,報請財政部備案,命令退休者,逕由鹽務總局填發命令退休事實表,但命令退休或自願退休之甲等人員,仍須報奉財政部…
  28. 行政財政部所屬鹽務員工退休辦法 第18條 員工退休回籍不能親自受領退休金者,得由郵局匯寄,但應扣除郵匯費用。
  29. 行政財政部所屬鹽務員工退休辦法 第19條 退休員工之退休金領受權喪失或停止後,如有矇混冒領情事,除追繳冒領之退休金及證書外並依法懲處。
  30. 行政經濟部所屬事業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第4條 …作十五年以上年滿五十五歲。三、工作二十五年以上。各機構派用人員工作十五年以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准其自願退休:一、出具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醫院(以下簡稱合格醫院)開立已達公教人員保險失能給付標準(以下簡稱公保失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