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台灣法律知識通
EN
首頁
法規分類
常見問題
名詞解釋
部落格
熱門法規
進階查詢
我的收藏
搜尋
進階查詢
熱門:
安非他命
偷竊
遺產
中華民國刑法
竊盜
性騷擾
首頁
法規分類
行政
經濟部
處務目
財政部所屬鹽務員工退休辦法
第3條
財政部所屬鹽務員工退休辦法 第3條
法規:
財政部所屬鹽務員工退休辦法
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處務目
第3條
員工
之退休分自願退休及命令退休。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
上一條
第2條
本辦法所稱員工,係指服務於財政部所屬鹽務機構擔任實際工作之額定職員雇員及額定工人…
下一條
第4條
員工在本部所屬鹽務機構連續服務五年以上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准其申請自願退休:一、…
其他條文
全文
第1條
財政部所屬鹽務員工(以下簡稱員工)之退休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第2條
本辦法所稱員工,係指服務於財政部所屬鹽務機構擔任實際工作之額定職員雇員及額定工人而言,特約或聘任人員及非額定員工均不適用…
第4條
員工在本部所屬鹽務機構連續服務五年以上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准其申請自願退休:一、年滿六十歲者。二、服務滿二十五年者。前項…
第5條
員工在本部所屬鹽務機構連續服務五年以上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命令退休:一、年滿六十五歲者。二、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不堪勝任職…
第6條
退休之給與規定如左:一、服務在十五年以上者,給與一次退休金或月退休金,由退休人員擇一支領之。二、服務五年以上十五年未滿者…
第7條
依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退休之員工,如係因公傷病所致者,一次退休金依前條第二項之規定加給百分之廿,月退休金一律按月照在職之同…
第8條
本辦法所稱之月俸額,包括實領本俸及其他現金給與,所稱之工資額,包括正工資及加給工資,均以製鹽總廠之特遇為計算給與標準。
第9條
本辦法第五條所稱心神喪失,係指神經受損傷及精神失常而不能治療者而言,所稱身體殘廢,係指具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而言。一、毀敗視…
第10條
本辦法第七條所稱因公傷病係指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而言:一、因執行職務所生之危險以致傷病。二、因特殊之職業病。三、因辦公往返或…
第11條
請領退休金之權利,自退休之次月起經過五年不行使而消滅,但因不可抗力之事由,致不能行使者得自該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
第12條
月退休金自退休之次月起發給。
第13條
員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喪失其受領退休金之權利。一、死亡。二、褫奪公權終身者。三、背叛中華民國經通緝有案者。四、喪失中華民…
本站資料整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可能未即時反映最新修正,正式條文請以
全國法規資料庫
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