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所屬鹽務員工退休辦法 第17條 法規:財政部所屬鹽務員工退休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處務目 第17條 自願退休員工,應填具自願退休事實表(表式另定)三份,連同證明文件,經服務機構之主管人員審核證明,呈經鹽務總局核准,報請財政部備案,命令退休者,逕由鹽務總局填發命令退休事實表,但命令退休或自願退休之甲等人員,仍須報奉財政部核准後辦理。經核定之月退休金應於發給前由鹽務總局簽發退休金證書(格式另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