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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信託法 第16條 信託財產之管理方法因情事變更致不符合受益人之利益時,委託人、受益人或受託人得聲請法院變更之。前項規定,於法院所定之管理方法,準用之。
  2. 行政信託法 第17條 受益人因信託之成立而享有信託利益。但信託行為另有訂定者,從其所定。受益人得拋棄其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
  3. 行政信託法 第18條 受託人違反信託本旨處分信託財產時,受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其處分。受益人有數人者,得由其中一人為之。前項撤銷權之行使,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為限,始得為之:一、信託財產為已辦理信託登記之應登記或註冊之財產權者。二、信託財產為已依…
  4. 行政信託法 第19條 前條撤銷權,自受益人知有撤銷原因時起,一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處分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5. 行政信託法 第23條 …不當致信託財產發生損害或違反信託本旨處分信託財產時,委託人、受益人或其他受託人得請求以金錢賠償信託財產所受損害或回復原狀,並得請求減免報酬。
  6. 行政信託法 第24條 …別管理者,從其所定。受託人違反第一項規定獲得利益者,委託人或受益人得請求將其利益歸於信託財產。如因而致信託財產受損害者,受託人雖無過失,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但受託人證明縱為分別管理,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在此限。前項請求…
  7. 行政信託法 第28條 …為另有訂定外,由全體受託人共同為之。受託人意思不一致時,應得受益人全體之同意。受益人意思不一致時,得聲請法院裁定之。受託人有數人者,對其中一人所為之意思表示,對全體發生效力。
  8. 行政信託法 第29條 受託人有數人者,對受益人因信託行為負擔之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其因處理信託事務負擔債務者,亦同。
  9. 行政信託法 第30條 受託人因信託行為對受益人所負擔之債務,僅於信託財產限度內負履行責任。
  10. 行政信託法 第31條 …至少定期一次作成信託財產目錄,並編製收支計算表,送交委託人及受益人。
  11. 行政信託法 第32條 委託人或受益人得請求閱覽、抄錄或影印前條之文書,並得請求受託人說明信託事務之處理情形。利害關係人於必要時,得請求閱覽、抄錄或影印前條之文書。
  12. 行政信託法 第34條 受託人不得以任何名義,享有信託利益。但與他人為共同受益人時,不在此限。
  13. 行政信託法 第35條 …信託財產轉為自有財產,或於該信託財產上設定或取得權利:一、經受益人書面同意,並依市價取得者。二、由集中市場競價取得者。三、有不得已事由經法院許可者。前項規定,於受託人因繼承、合併或其他事由,概括承受信託財產上之權利時,不…
  14. 行政信託法 第36條 受託人除信託行為另有訂定外,非經委託人及受益人之同意,不得辭任。但有不得已之事由時,得聲請法院許可其辭任。受託人違背其職務或有其他重大事由時,法院得因委託人或受益人之聲請將其解任。前二項情形,除信託行為另有訂定外,委託人…
  15. 行政信託法 第38條 …依當時之情形或因情事變更顯失公平者,法院得因委託人、受託人、受益人或同一信託之其他受託人之請求增減其數額。
  16. 行政信託法 第40條 …第一項之費用或債務,或受託人有前條第三項之情形時,受託人得向受益人請求補償或清償債務或提供相當之擔保。但信託行為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信託行為訂有受託人得先對受益人請求補償或清償所負之債務或要求提供擔保者,從其所定。前二…
  17. 行政信託法 第41條 …一項或前條之權利者,於其權利未獲滿足前,得拒絕將信託財產交付受益人。
  18. 行政信託法 第43條 …得自信託財產收取報酬時,準用之。第四十一條規定,於受託人得向受益人請求報酬時,準用之。
  19. 行政信託法 第48條 受託人變更時,由新受託人承受原受託人因信託行為對受益人所負擔之債務。前項情形,原受託人因處理信託事務負擔之債務,債權人亦得於新受託人繼受之信託財產限度內,請求新受託人履行。新受託人對原受託人得行使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四條第…
  20. 行政信託法 第50條 …受託人應就信託事務之處理作成結算書及報告書,連同信託財產會同受益人或信託監察人移交於新受託人。前項文書經受益人或信託監察人承認時,原受託人就其記載事項,對受益人所負之責任視為解除。但原受託人有不正當行為者,不在此限。
  21. 行政信託法 第52條 受益人不特定、尚未存在或其他為保護受益人之利益認有必要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選任一人或數人為信託監察人。但信託行為定有信託監察人或其選任方法者,從其所定。信託監察人得以自己名義,為受益人為有關信託之訴訟上…
  22. 行政信託法 第64條 …信託利益非由委託人全部享有者,除信託行為另有訂定外,委託人及受益人得隨時共同終止信託。委託人及受益人於不利受託人之時期終止信託者,應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但有不得已之事由者,不在此限。
  23. 行政信託法 第65條 …除信託行為另有訂定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享有全部信託利益之受益人。二、委託人或其繼承人。
  24. 行政信託法 第66條 …託財產於前條歸屬權利人前,信託關係視為存續,以歸屬權利人視為受益人。
  25. 行政信託法 第67條 …四十九條及第五十一條之規定,於信託財產因信託關係消滅而移轉於受益人或其他歸屬權利人時,準用之。
  26. 行政信託法 第68條 …係消滅時,受託人應就信託事務之處理作成結算書及報告書,並取得受益人、信託監察人或其他歸屬權利人之承認。第五十條第二項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