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法 第50條 法規:信託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法律事務目 第四章 受託人 第50條 受託人變更時,原受託人應就信託事務之處理作成結算書及報告書,連同信託財產會同受益人或信託監察人移交於新受託人。前項文書經受益人或信託監察人承認時,原受託人就其記載事項,對受益人所負之責任視為解除。但原受託人有不正當行為者,不在此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