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法 第52條 法規:信託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法律事務目 第五章 信託監察人 第52條 受益人不特定、尚未存在或其他為保護受益人之利益認有必要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選任一人或數人為信託監察人。但信託行為定有信託監察人或其選任方法者,從其所定。信託監察人得以自己名義,為受益人為有關信託之訴訟上或訴訟外之行為。受益人得請求信託監察人為前項之行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