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法 第40條 法規:信託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法律事務目 第四章 受託人 第40條 信託財產不足清償前條第一項之費用或債務,或受託人有前條第三項之情形時,受託人得向受益人請求補償或清償債務或提供相當之擔保。但信託行為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信託行為訂有受託人得先對受益人請求補償或清償所負之債務或要求提供擔保者,從其所定。前二項規定,於受益人拋棄其權利時,不適用之。第一項之請求權,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