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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信託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法律事務目

法規章節: 第39條

受託人就信託財產或處理信託事務所支出之稅捐、費用或負擔之債務,得以信託財產充之。
前項費用,受託人有優先於無擔保債權人受償之權。
第一項權利之行使不符信託目的時,不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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