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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財團法人及非營利社團法人從事跨國境婚姻媒合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12條 財團法人及非營利社團法人從事跨國(境)婚姻媒合,應於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前,將前一年婚姻媒合業務狀況,報請移民署備查。
  2. 行政財團法人及非營利社團法人從事跨國境婚姻媒合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13條 移民署應每年對經許可從事跨國(境)婚姻媒合之財團法人及非營利社團法人業務檢查;其檢查方式,得視需要以抽查方式為之,財團法人及非營利社團法人應配合辦理,並提供相關資料,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前項業務檢查項目包括服務項目、財…
  3. 行政財團法人及非營利社團法人從事跨國境婚姻媒合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14條 移民署應每年對經許可從事跨國(境)婚姻媒合之財團法人及非營利社團法人辦理服務品質評鑑,財團法人及非營利社團法人應配合辦理,並提供相關資料,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前項評鑑項目包括下列事項:一、行政管理。二、專業能力。三、服…
  4. 行政財團法人及非營利社團法人從事跨國境婚姻媒合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15條 財團法人及非營利社團法人從事跨國(境)婚姻媒合除經許可之服務地點外,不得以其他形式設立分支機構從事跨國(境)婚姻媒合。
  5. 行政財團法人及非營利社團法人從事跨國境婚姻媒合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16條 財團法人及非營利社團法人於許可證效期屆滿前,終止從事跨國(境)婚姻媒合服務時,應檢附申請書及許可證正本,向移民署申請廢止許可,並繳還許可證。
  6. 行政財團法人及非營利社團法人從事跨國境婚姻媒合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17條 財團法人及非營利社團法人受託辦理跨國(境)婚姻媒合服務時,應與受媒合當事人簽訂書面契約。前項書面契約應載明下列事項,並以受媒合當事人居住國之官方語言及中文雙語作成:一、服務項目。二、收費項目及金額。三、收費及退費方式。四…
  7. 行政財團法人及非營利社團法人從事跨國境婚姻媒合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18條 財團法人及非營利社團法人與受媒合當事人簽訂書面契約後,對於雙方當事人書面同意提供之所有個人資料,包括健康情形、家庭背景、婚姻紀錄、犯罪紀錄、收入存款及負債等經濟狀況,應全部提供不得隱匿。
  8. 行政財團法人及非營利社團法人從事跨國境婚姻媒合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19條 財團法人及非營利社團法人從事跨國(境)婚姻媒合收取費用時,應掣給收據,並保存收據存根五年。
  9. 行政財團法人及非營利社團法人從事跨國境婚姻媒合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20條 經許可從事跨國(境)婚姻媒合之財團法人及非營利社團法人得於其架設或設置之網站或社群通訊軟體等官方網頁,及於經許可服務地點設立之招牌或看板,揭露法人全名及許可證號等資訊。前項揭露資訊之方式,不得有任何招攬或引誘商業交易之文…
  10. 行政財團法人及非營利社團法人從事跨國境婚姻媒合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21條 財團法人及非營利社團法人從事跨國(境)婚姻媒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移民署應通知其限期改善,屆期仍不改善,應廢止其許可,並註銷許可證:一、有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情形之一,且未逾第三條第二項管制期間。二、未依第八條第…
  11. 行政財團法人及非營利社團法人從事跨國境婚姻媒合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22條 財團法人及非營利社團法人從事跨國(境)婚姻媒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移民署應廢止其許可,並註銷許可證:一、有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三款規定情形。二、有第三條第一項第七款或第八款規定情形,且未逾第三條第二項管制期間。三、違反第…
  12. 行政財團法人及非營利社團法人從事跨國境婚姻媒合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23條 經許可從事跨國(境)婚姻媒合之財團法人及非營利社團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移民署應公告之:一、服務品質評鑑結果。二、違反本法第五十八條第二項、第三項或第六十條規定受罰鍰處分。三、許可之廢止或撤銷。
  13. 行政外交部主管財團法人工作計畫經費預算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應遵行事項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財團法人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14. 行政外交部主管財團法人工作計畫經費預算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應遵行事項辦法 第2條 工作計畫(格式一)之擬訂,應以達成財團法人設立目的,並符合捐助章程規定。工作計畫應敘明計畫摘要、計畫緣由、計畫重點、經費需求及預期效益。
  15. 行政外交部主管財團法人工作計畫經費預算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應遵行事項辦法 第4條 工作報告(格式三)應敘明工作計畫執行情形,並分析達成財團法人設立目的及捐助章程規定之情形。工作計畫如有以政府委辦或補助經費辦理者,工作報告應敘明工作計畫達成進度並評估其績效。
  16. 行政外交部主管財團法人工作計畫經費預算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應遵行事項辦法 第5條 …、項目、編製方式、應記載事項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應依外交部主管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辦理。
  17. 行政外交部主管財團法人工作計畫經費預算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應遵行事項辦法 第6條 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應依預算法及決算法規定將預算書(格式四)及決算書(格式五)報請外交部送立法院審議。
  18. 行政外交部訂定財團法人法授權規定事項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財團法人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九條、第十九條第三項第六款、第二十一條第三項、第二十四條第三項、第六十一條第二項及第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19. 行政外交部訂定財團法人法授權規定事項辦法 第2條 本法第九條第一項規定所稱財團法人捐助財產之最低總額為新臺幣三千萬元。前項捐助財產之現金總額比率不得低於百分之五十。
  20. 行政外交部訂定財團法人法授權規定事項辦法 第3條 …投資項目,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指以下列方式之一辦理者:一、財團法人依其內部程序經董事會通過,報外交部(以下簡稱本部)核定之投資項目。二、財團法人依其經本部核定之內部作業規定或程序所為之財產運用。前項各款財團法人投資總額…
  21. 行政外交部訂定財團法人法授權規定事項辦法 第5條 民間捐助財團法人在法院登記之財產總額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應建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報本部備查;經本部依本法第六十三條第一項指定之民間捐助財團法人在法院登記之財產總額達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者亦同。政府捐助財團法人應建立內部…
  22. 行政外交部訂定財團法人法授權規定事項辦法 第6條 財團法人應本於廉潔、透明及負責之經營理念,制定以誠信為基礎之政策,並建立良好之內部治理與風險管控機制,以創造永續發展之經營環境。財團法人應依前項之經營理念及政策,於誠信經營規範中訂定具體誠信經營之作法及防範不誠信行為方案…
  23. 行政外交部訂定財團法人法授權規定事項辦法 第7條 財團法人訂定防範方案時,應分析業務範圍內具較高不誠信行為風險之活動,並加強相關防範措施。財團法人應就下列行為中與其業務有關者,採取合理必要之防範措施:一、行賄、收賄及洗錢防制。二、提供非法政治獻金。三、不當慈善捐贈或贊助…
  24. 行政外交部訂定財團法人法授權規定事項辦法 第8條 財團法人依第六條規定訂定作業程序及行為指南,應具體規範董事、監察人、執行長或相當該等職務之人及其他從業人員執行業務應注意事項,其內容至少應包括下列事項:一、提供或接受不正當利益之認定標準。二、提供合法政治獻金之處理程序。…
  25. 行政外交部訂定財團法人法授權規定事項辦法 第9條 財團法人得視需要對董事、監察人、執行長或相當該等職務之人及其他從業人員舉辦教育訓練與宣導,並可邀請與財團法人從事業務往來行為之相對人參與,使其充分瞭解誠信經營之決心、政策、防範方案及違反不誠信行為之後果。
  26. 行政外交部訂定財團法人法授權規定事項辦法 第10條 財團法人應建立具體檢舉制度,並應確實執行,其內容至少應涵蓋下列事項:一、建立並公告內部獨立檢舉信箱、專線,供內部及外部人員使用。二、檢舉案件受理、調查過程、調查結果及相關文件製作之紀錄與保存。三、檢舉人身分及檢舉內容之保…
  27. 行政外交部訂定財團法人法授權規定事項辦法 第11條 財團法人應明定違反誠信經營規範之懲戒與申訴制度,並即時於該財團法人內部網站揭露違反內容、日期及處理情形等資訊。
  28. 行政外交部訂定財團法人法授權規定事項辦法 第12條 政府捐助財團法人之董事、監察人或其他職務為軍公教人員兼任者,其兼職費之支給,除法規另有規定外,依軍公教人員兼職費支給表規定辦理;董事、監察人非為軍公教人員兼任者,其兼職費之支給,得比照軍公教人員兼職費支給表規定辦理。前項…
  29. 行政外交部訂定財團法人法授權規定事項辦法 第13條 為確保財團法人之正常運作及健全發展,本部應依本法、本法授權訂定之法規及其他法令規定辦理各項事務之檢查或查核。本部對於政府捐助財團法人之業務與財務運作狀況及投資情形,應定期以書面或其他方式查核,由本部各業管單位辦理,每三年…
  30. 行政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設置條例 第2條 本基金會為財團法人,其設置依本條例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