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及非營利社團法人從事跨國境婚姻媒合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16條 法規:財團法人及非營利社團法人從事跨國境婚姻媒合許可及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移民目 第16條 財團法人及非營利社團法人於許可證效期屆滿前,終止從事跨國(境)婚姻媒合服務時,應檢附申請書及許可證正本,向移民署申請廢止許可,並繳還許可證。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