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部訂定財團法人法授權規定事項辦法 第2條 法規:外交部訂定財團法人法授權規定事項辦法 類別:行政 › 外交部 › 外交業務目 第2條 本法第九條第一項規定所稱財團法人捐助財產之最低總額為新臺幣三千萬元。前項捐助財產之現金總額比率不得低於百分之五十。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