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條財團法人得視需要對董事、監察人、執行長或相當該等職務之人及其他從業人員舉辦教育訓練與宣導,並可邀請與財團法人從事業務往來行為之相對人參與,使其充分瞭解誠信經營之決心、政策、防範方案及違反不誠信行為之後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