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條為確保財團法人之正常運作及健全發展,本部應依本法、本法授權訂定之法規及其他法令規定辦理各項事務之檢查或查核。前項檢查或查核,由本部各業管單位辦理,每三年至少實地訪查一次。第一項檢查或查核項目至少應涵蓋人事管理、財務管理、績效評估及法制規範;檢查或查核之結果應由本部各業管單位對外主動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