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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物理治療所設置標準 第9條 物理治療所於本標準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九日修正施行前,設置物理治療以外之其他醫事部門者,應自本標準修正施行之日起一年內,依第六條及第七條規定辦理,並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2. 行政區域緊急醫療應變中心作業辦法 第5條 …消防機關或救災救護指揮中心之請求,協助蒐集及提供轄區內救護車設置機關(構)之相關資訊,以供其調度。四、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示辦理之災害應變相關措施。
  3. 行政救護車及救護車營業機構設置設立許可收費標準 第2條 地方衛生主管機關受理救護車設置機關(構)申請設置救護車許可登記時,收取登記費新臺幣五百元。
  4. 行政提供預立醫療照護諮商之醫療機構管理辦法 第4條 …務經驗。第二條第二項諮商機構,得就前項第二款或第三款人員擇一設置。第一項人員,應完成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預立醫療照護諮商訓練課程。
  5. 行政緊急醫療救護法 第12條 …救護。五、聯絡醫療機構接受緊急傷病患。六、聯絡救護運輸工具之設置機關(構)執行緊急救護業務。七、協調有關機關執行緊急救護業務。八、遇緊急傷病、大量傷病患或野外地區救護時,派遣當地救護運輸工具設置機關(構)之救護車及救護人…
  6. 行政緊急醫療救護法 第14-1條 …後,登錄於救災救護指揮中心。前二項必要之緊急救護設備之項目、設置方式、管理、使用訓練及其他有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第一項公共場所購置自動體外心臟電擊去顫器或其他必要之緊急救護設備,必要時得獎勵或補助。
  7. 行政緊急醫療救護法 第16條 救護車之設置,應向所在地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申請許可登記,並向所在地公路監理機關申請特屬救護車車輛牌照;其許可登記事項變更時,亦同。救護車之設置,以下列機關(構)為限:一、消防機關。二、衛生機關。三、軍事機關。四…
  8. 行政緊急醫療救護法 第21條 …設備及救護業務,應每年定期檢查;必要時,得不定期為之。救護車設置機關(構)對前項檢查,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9. 行政緊急醫療救護法 第23條 …關為因應離島、偏遠地區緊急醫療救護之需要,得會同有關機關規劃設置救護直昇機之停機坪。
  10. 行政緊急醫療救護法 第30條 …前項演習,得聯合消防等有關機關舉行,並請當地醫療機構及救護車設置機關(構)配合辦理。
  11. 行政緊急醫療救護法 第33條 …大量傷病患或野外緊急救護,參與現場急救救護人員及救護運輸工具設置機關(構),均應依現場指揮協調系統之指揮,施行救護。
  12. 行政緊急醫療救護法 第34條 救護人員施行救護,應填具救護紀錄表,分別交由該救護車設置機關(構)及應診之醫療機構保存至少七年。前項醫療機構應將救護紀錄表併病歷保存。
  13. 行政緊急醫療救護法 第41條 救護車設置機關(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至改善為止:一、違反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依第十五條授權所定辦法有關救護車裝備標準及用途之規定。二、違反中央衛…
  14. 行政緊急醫療救護法 第42條 …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一、救護車設置機關(構)違反第十七條第二項、第三十四條第一項或違反依第二十條所定標準超額收費。二、醫院違反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未立即依其醫療能力救治緊急傷病患或未作適當…
  15. 行政緊急醫療救護法 第43條 …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一、救護車設置機關(構)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二項或第三十三條規定。二、醫院違反第四十條規定。
  16. 行政緊急醫療救護法 第46條 救護車設置機關(構)違反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十九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二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通知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至改善為止。
  17. 行政緊急醫療救護法 第49條 適用第十六條第四項所定辦法之救護車設置機關(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廢止其全部救護車之設置許可;其屬救護車營業機構者,並廢止其設立許可:一、容留未具救護人員資格者擅自執行救護業務。二、從事有傷風化或危害人體健康等不正當業務…
  18. 行政緊急醫療救護法 第50條 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依前條規定廢止救護車設置許可時,應通知公路監理機關吊銷其車輛牌照。
  19. 行政緊急醫療救護法 第51條 救護車設置機關(構)受廢止其救護車之設置許可處分者,於三年內不得再申請設置。
  20. 行政緊急醫療救護法 第52條 本法所定之罰鍰、救護車及民間救護車機構設置許可之廢止,由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為之。
  21. 行政緊急醫療救護法 第55條 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依本法受理救護車設置登記及救護車營業機構設立許可,應收取審查費、登記費及證照費;其收費標準,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22. 行政緊急醫療救護法施行細則 第4條 …地衛生主管機關。本法第十六條第二項第一款、第二款所定之救護車設置機關,應填具申請書,向所在地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申請許可登記;變更登記時,亦同。
  23. 行政緊急醫療救護法施行細則 第7條 救護車設置機(關)構依本法第二十條規定收取費用時,應掣給收費憑證。
  24. 行政語言治療所設置標準 第3條 …環境之背景噪音值低於四十五分貝(dBA),並具隱密性。但不得設置於地下樓層。三、設有等候空間。四、主要出入口連結無障礙通路;非使用一樓者,設置升降設備或坡道。五、具無障礙廁所盥洗室一間以上。六、具防滑材質之地板。七、具鏡…
  25. 行政語言治療所設置標準 第4條 語言治療所得與其他領有開業執照之醫事機構聯合設置於同一場所,使用共同設施、設備,分別執行業務。前項同一場所為同棟使用數樓層者,各樓層應為連續使用。第一項共同設施、設備,得登記於任一家醫事機構,並負共同責任;其設施、設備如…
  26. 行政語言治療所設置標準 第5條 語言治療所與其他醫事機構聯合設置於同一場所者,應檢具契約書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備查。前項契約書,應載明下列事項:一、語言治療所與其他醫事機構之名稱。二、使用共同設施、設備之項目、配置簡圖、管理方式及管理責任。三、語…
  27. 行政語言治療所設置標準 第6條 依前二條設置之語言治療所與其他醫事機構有異動或其共同設施、設備有變更時,應修正契約書後,依前條規定辦理。
  28. 行政語言治療所設置標準 第7條 語言治療所於本標準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十七日修正施行前,設置語言治療以外之其他醫事部門者,應自本標準修正施行之日起一年內,依第四條及第五條規定辦理,並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29. 行政語言治療師法 第16條 …營利法人不得申請設立語言治療所。語言治療所之申請條件、程序及設置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30. 行政語言治療師法 第35條 …一項、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二十一條、第二十六條規定或其設置未符合依第十六條第三項所定之標準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